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我院暂停征收检验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院暂停征收检验费。对4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收取的检验费,我院将全额退回缴款单位。
2. 我院将严格履行法定检验检测职责,继续受理国家和省级专项任务下达的药品、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检验检测业务;受理药品(包括医院制剂)注册检验须提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或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的相关文件,受理查办案件药品检验检测须提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出具的相关文件,以上检验检测业务受理均不收取费用。
3. 即日起,我院暂不受理其他非强制性委托送检业务。
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