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何首乌口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通知(湘药监函〔2024〕10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11:16

各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中心的风险提示报告,结合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提示关注口服何首乌肝损伤风险》。为降低用药风险,保护公众健康,现就加强我省含何首乌口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务人员在使用含何首乌口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前,应充分了解其用药风险,详细了解患者疾病史及用药史,注意用药量和疗程,避免同时使用其他可能导致肝损伤的药品,对肝功能不全患者,应避免使用。

二、患者在使用含何首乌口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前,应仔细阅读制剂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用法用量服用,或在医生指导下用药,避免长期用药。患者在服药过程中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发生可疑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三、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含何首乌口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说明书进行修订,补充完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

特此通知。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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