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3〕27号 |
当事人 |
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1MA4L1RTH6M |
法定代表人 |
周新其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1748.0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 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1748.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9月25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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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27号
当事人: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521MA4L1RTH6M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廉桥镇长龙村
法定代表人:周新其
2023年3月9日,我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抽检核查函》及随函所附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P2023YP0064,标示生产单位: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渝水区劳动北路月亮湾社区卫生服务站,品种:白鲜皮,批号:22080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共生产了批号为220801白鲜皮60kg,销售单价为195~228元/kg,销售总金额11748.00元,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白鲜皮的违法所得为11748.00元,货值金额为1174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该公司批号为220801的白鲜皮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本、原料收购单和采购入库单等复印件3页、成品入库单复印件1页、销货清单复印件2页、销售汇总表打印件1页。。该公司召回总结,证明该公司的白鲜皮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P2003YP006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20801的白鲜皮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2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748.0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
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1748.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5日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74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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