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5:00

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关于贯彻落实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妆﹝2018﹞42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19〕656号)的要求,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湖南省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目的和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承接国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推动我省进口化妆品贸易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同时对促进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日期及备案范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四、办理方式

境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首次进口前,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http://cpn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办理账号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等工作。境内责任人通过备案系统上传完成电子版备案资料后,向负责备案管理的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办理备案。

五、办理窗口

省药品监管局政务窗口已入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境内责任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窗口办理备案。

六、境内责任人和收货人的区别

境内责任人受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收货人受境内责任人委托,办理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之外的口岸进口事宜,按照委托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七、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备案后组织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判断的,应当要求境内责任人于30日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并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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