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有什么要求和标准?
答:1.关于产品补充检验。可以在原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补充检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申请人应承诺首次送检和补充检验送检的样品具有关联性,原则上无源类产品应为同一批次,有源类产品应具有关联性。
2.关于产品规格型号覆盖问题。有源产品不同型号可做差异性检测;无源产品典型型号覆盖可参考以下原则:(1)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型号。(2)高性能产品型号。(3)包类/套装类产品,组件最多/最齐全的可作为典型型号。(4)“最差”型号。(5)全部或部分通过增材制造加工工艺实现建立等效模型的,等效模型原则上应作为典型型号,并提供等效模型确定的合理性论证。(6)其他作为典型型号的合理性论证。
3.关于缩短有源产品注册检验周期问题。对于有源类产品,企业在确保样品一致性的前提下,为加快检测进度,在注册送检时可同时送两台样机,一台做电磁兼容试验,另一台做安规、性能和环境试验。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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