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S00/2025-149534 主题分类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登记号 HNPR-2020-52002 登记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文件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效力状态 信息时效期 2022年05月10日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10: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关于贯彻落实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妆﹝2018﹞42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19〕656号)的要求,现将在湖南省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http://cpn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注册用户名称、上传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并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窗口递交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取得电子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办事指南见附件)。

三、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通过备案系统已申请用户名称注册、但未取得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的,或已提交产品备案信息电子版资料、但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需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窗口办理未尽事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不再办理。

四、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外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其已备案产品需通过我省进口的,应当由境内责任人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境内责任人或收货人进口已备案产品,应按照海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进口手续。

五、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六、全省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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