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化白蛋白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糖化白蛋白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糖化白蛋白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糖化白蛋白测定试剂,产品类别为:Ⅱ-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使用酶法对血清或血浆中的糖化白蛋白进行定量测定的试剂,包括手工试剂和在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试剂。糖化白蛋白测定试剂如包含白蛋白测试组分,白蛋白测定试剂的要求参考《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29号)。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干式化学测定试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糖化血清白蛋白(glycated albumin,GA),又名糖化白蛋白,是人体血液中葡萄糖与白蛋白发生非酶糖化反应的产物。糖化白蛋白水平可以反映患者2—3周前的血糖控制情况,白蛋白的半衰期约为15—19天,不受临时血糖浓度波动的影响,糖化白蛋白是判断糖尿病患者在一定时间内血糖控制水平的一个较好指标。对处于治疗方案调整期、初发糖尿病、应激状态血糖波动变化较大的患者,GA测定值能更准确地反映短期内的平均血糖变化。在糖尿病短期血糖监控及药物疗效等多方面,具有较高临床应用价值。
白蛋白(又称清蛋白,albumin,Alb)是由肝实质细胞合成,是血浆中含量最多的蛋白质,约占血浆总蛋白的40%—60%。其合成率虽然受食物中蛋白质含量的影响,但主要受血浆中白蛋白水平调节。白蛋白是血浆中含量最多、分子最小、溶解度大、功能较多的一种蛋白质。白蛋白增高主要见于血液浓缩而致相对性增高,如严重脱水和休克、严重烧伤、急性出血、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症。白蛋白降低常见于肝硬化合并腹水及其他肝功能严重损害(如急性肝坏死、中毒性肝炎等)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糖尿病、严重出血肾病综合征等。
糖化白蛋白的浓度值跟血糖浓度呈正相关,即血糖越高,糖化白蛋白的值越高。为了排除个体间的白蛋白浓度差异影响,实现该指标的标准化,目前临床采用白蛋白的糖化率来表示糖化白蛋白,即糖化白蛋白浓度和白蛋白浓度的百分比。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临床应用情况、性能指标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包括主要成分、质控品、校准品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检测方法的介绍:含样本采集、校准品和质控品、测试步骤、结果计算等;
4.反应体系研究:含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抗凝剂的选择、样本稳定性包括样本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波长、温度、时间等)、校准方法(如有) 、质控方法等的研究资料;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的研究项目、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详细资料。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配套仪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临床样本来源等。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及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评估方法建议如下,申请人也可以根据实际产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方法或补充其他需要的验证,但需说明其合理性。
1.准确度
按以下顺序选择准确度性能评估方法,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1比对试验
采用参考方法或业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覆盖线性范围的不同浓度的人源样本(至少40例样本),每例样本测定一次,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线性相关系数(r)及每个样本的偏差,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性能要求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1.2相对偏差
采用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其它公认的参考物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人源样本各测定3次,分别计算每次相对偏差,如果3次结果都符合要求,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计算每次测试的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的结果符合要求,则准确度符合要求。
2.精密度
2.1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试剂盒测试糖化白蛋白7.0g/L±3.0g/L范围内的样本,重复测试10次,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 )和标准差(s)。按式(1)计算变异系数(CV)。
(1)
式中:
CV—变异系数;
s —标准差;
—测量值的平均值。
2.2批间差
分别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测试糖化白蛋白7.0g/L±3.0g/L的人血清或控制物质,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检测的均值(i=1,2,3),按公式(2)、(3)计算相对极差(R)。
................................................................. (2)
......................................................... (3)
3.线性范围
3.1线性范围的建立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建立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试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最终不得少于7个水平)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范围。
3.2线性范围的验证
3.2.1用接近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稀释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用试剂盒分别测试以上样本,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每个稀释浓度检测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检测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0。
3.2.2用3.2.1方法中稀释浓度(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测试均值与相应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应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
4.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试剂盒测试空白样本,记录试剂盒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的吸光度值(A)应≤0.30。
5.分析灵敏度
分析灵敏度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已知浓度在15g/L±3g/L的样品在试剂盒规定参数读数点下的吸光度变化(ΔA),换算成15g/L的吸光度变化,应在0.02~0.20之间。
6.分析特异性
考察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维生素C、甘油三酯等;同时根据检验原理选择特异性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应明确干扰物选择的依据。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方法为对模拟添加干扰物的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试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待评价样本浓度应至少包含临近医学决定水平(或正常参考区间上限)。
7.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产品中包含)
应提供校准品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方法可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如无参考物质或参考方法,应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资料。
如试剂盒中不包括校准品,应说明所适配校准品厂家来源和批号,同时提供相应的溯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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