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药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前原料药存在基因毒性杂质,变更后原料药执行标准中无该基因毒性杂质的控制,是否还需要对该杂质进行研究?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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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ICH M7指导原则要求,基因毒性杂质需基于风险进行控制,若变更前原料药存在基因毒性杂质,即使变更后原料药执行标准中未涵盖,申请人仍需开展相关的风险评估,如分析该杂质在合成路线中引入的方式、强制降解中产生的可能性、多批次原料药的检测结果等。必要时,应在内控标准中增加该杂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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