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企业拟对水分活度低于0.60的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散剂、栓剂、贴剂、贴膏剂等,降低相关品种的微生物限度检验频次,如何进行变更管理?情形1:【微生物限度】在注册标准正文中单独列出,如降低检验频次,变更管理类别?情形2:【微生物限度】未在注册标准正文中单独列出,仅在【其他】项中描述“应符合XX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如降低微生物限度检验频次,变更管理类别?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

答:1、对于水分活度低于0.60的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持有人应按照中国药典2025年版《9211非无菌药品微生物控制中水分活度应用指导原则》、《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CDE《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ICHQ6A决策树等,结合产品原辅料、生产过程、污染控制及药品抑菌特性等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结合多批次(≥20批)微生物检验历史数据,确定是否为低微生物污染风险,说明降低微生物限度检验频次的合理性。

2、变更管理类别

2.1 对于水分活度低于0.60,但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微生物限度为必检项目的剂型,如散剂、栓剂、贴剂、贴膏剂、气雾剂,应逐批检验,建议不降低频次。

2.2 对于制剂通则项下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剂型(如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丸剂),如删除注册标准中微生物限度检查项降低检测频率,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属于重大变更,应提交补充申请。注册标准不涉及定期检测项目,如降低内控标准中的检测频率,建议结合GMP的要求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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