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建立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包括那些内容?
答:持有人应建立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
持有人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包括药品存储、运输)的,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文件,按规定完成相关记录或报告,并与受托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能有效衔接;相关制度、记录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制度及药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二)对受托企业的审核程序、现场审核报告及记录;
(三)药品上市放行管理程序与记录;
(四)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程序及记录;
(五)药品质量投诉管理程序、记录与报告;
(六)药品退货管理程序与记录;
(七)药品召回管理程序与记录;
(八)偏差管理程序与记录;
(九)变更控制程序与记录;
(十)药品质量标准及检测程序文件;
(十一)生产工艺规程及空白批生产记录;
(十二)与药品质量直接相关的物料合格供应商名单;
(十三)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规定与沟通记录;
(十四)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品种列表及风险评估报告(或关于避免污染及交叉污染的相关程序与记录/报告);
(十五)自检管理程序及记录;
(十六)不合格品处理程序与记录;
(十七)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程序与记录;
(十八)特殊药品管理程序及空白记录(针对特殊药品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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