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应如何确定、调整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管理类别?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信息来源:

答: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确定的主体。首先,持有人应判断变更管理类别是否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或技术指导原则中已有明确要求,如已有明确规定或明确要求,持有人一般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类别。

其次,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但持有人根据内部变更分类原则,结合产品特点、研究和评估结果,能够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按照持有人确定的变更管理类别执行。

再次,持有人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与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最后,持有人可以根据管理和生产技术变化对变更管理类别进行调整。其中,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或降低已确认的变更管理类别,应与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


扫一扫在手机
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