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传化妆品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20215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5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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