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料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中吗?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信息来源:

答:依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一)产品标签样稿中第2条:全成分标识。牙膏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牙膏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产品配方有或者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成分,以及为保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少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在全成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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