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S00/2025-149251 | 主题分类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 统一登记号 | HNPR-2021-52006 | 登记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 文件名称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暂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文号 | 湘药监发[2021]18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 效力状态 | 信息时效期 | 2023年09月21日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分类验收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企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验收标准与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相衔接。完善药品流通领域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委托配送、第三方药品物流管理适用范围、有关要求和办理流程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四项规定,见附件)。支持鼓励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兼并重组实现集团化经营。
二、统筹推进分类验收标准实施。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应对照分类验收标准和四项规定开展自查内审,对未达标项目进行逐一整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的应立即整改到位;组织机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
三、督促指导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分类验收标准和四项规定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指导力度,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省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将采取核减经营范围、暂停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局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具体规定
2.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具体规定
3.湖南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委托配送具体规定
4.湖南省第三方药品物流管理具体规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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