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许可变更的前提下,如计划增加在线使用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何种情形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4日 信息来源:

答:同时满足下述两种情况时,可以无需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1.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包含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

2.拟新增在线使用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与原有配方一致,仅为替代原碳酸氢钠B干粉与A剂配制,所形成的透析浓缩物离子种类和浓度均不变。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
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