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许可变更的前提下,如计划增加在线使用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何种情形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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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同时满足下述两种情况时,可以无需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1. 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包含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
2. 拟新增在线使用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与原有配方一致,仅为替代原碳酸氢钠B干粉与A剂配制,所形成的透析浓缩物离子种类和浓度均不变。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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